永顺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174
  • 文号:永政办发〔2018〕3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18—01002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8-03-07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永顺县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07 09:44:01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83

YSDR—2018—01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顺县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7

 

永顺县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

 

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的不动产登记

(一)关于划拨土地上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的不动产登记

1.对于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即100%产权)需要进行交易,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不动产,由宗地权利人或宗地使用管理单位牵头,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按建筑占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土地出让年限上限为70年(自房屋竣工之日起计算),补缴分摊土地面积出让金,按城镇基准地价的30%缴纳,以剩余年限时长(自申请房屋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剩余使用年限)按比例折算,土地性质转为出让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对于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不需要进行交易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房屋,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由宗地权利人或宗地使用管理单位牵头,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性质不变。

2.划拨土地上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与其他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的共有宗地,房屋所有权人需办理宗地分宗和土地分户登记的,宗地权利人或宗地使用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宗地分割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工作。在宗地分宗完成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以登记为共有宗地的方式开展不动产登记。

3.划拨土地上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不动产可以依照《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权实现时,按照《担保法》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规定执行。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房屋在申请登记时无需征求规划部门意见,交易时需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二)关于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动产登记

1.商品房不动产登记

1)在国有出让土地上按公建程序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总证和房屋分户权证,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分证的,待项目实施主体、个人或业主代表交回土地使用权总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办理了房屋分户权证,但国有土地使用权总证下落不明且未办理抵押手续的,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总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办理了房屋分户权证但国有土地使用权总证已抵押未解除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成抵押人限期解除抵押权,待国有土地使用权总证交回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抵押人逾期未解除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直接受理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其不动产登记簿、证书中记载抵押情况。

2)国有出让土地上未按公建程序开发的商品房,已办理了房屋分户权证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户权证的,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总证,办理不动产登记。

国有划拨土地上从事的商品房开发且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由项目开发单位申请将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国有土地上存在两违行为的,自本规定实施之前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永顺县城镇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永政办发〔20138号)处理到位的,可办理不动产总证并进行分户登记;自本办法实施之后处理的按照自建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不予办理分户权证。

3)对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商品房,在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商品房转移登记时,需先解除该房屋的在建建筑物及其所占用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2.自建房不动产登记

在合法宗地上建造的房屋,对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同步办理国有土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按相关程序办理转移、换证合并的不动产登记。

1990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房屋,至今未改建的,直接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再征求规划部门意见。

二、关于集体土地的不动产登记

(一)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房(小产权房),原房屋登记机构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19822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无权属纠纷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凭个人申请和所在村(社区、居委会)、乡镇出具的证明,经县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确认,并在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用地面积与现行建房用地标准不相符的,在其不动产登记簿中据实记载用地面积。

(三)1982213日至20071231日之间建成的房屋,需先到县国土资源局补办建设用地手续,再办理不动产登记。2007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房屋,需先到县国土资源局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再到县城镇规划局完善规划许可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在原宅基地改建、扩建、翻建,建设范围与原登记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到县城镇规划局办理建设规划手续,修建完工后经县国土资源局实地核实无误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建设范围与原登记范围不一致的,需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再办理建设规划手续,修建完工后,经县国土资源局实地核实无误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经核实建设范围与原批准用地范围不一致的或超规划建设的,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补办相关手续后再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国家公职人员禁止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依法继承的房屋或在1999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批准合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土地出让年限不一致、用途不统一的不动产登记

(一)对于已建成且办理了全部房屋分户权证的同一项目多宗土地出让年限不一致的情况,以最长出让年限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对于在建同一项目多宗土地出让年限不一致的情况,待项目开发实施主体补缴土地价款后,以最长出让年限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继续按照原登记记载的用途登记;对原批准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不对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权期限截止日期与原出让合同保持一致,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原批准用途。

四、其他规定

(一)自建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超过审批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不超出用地范围和楼层的可直接登记。

(二)所有3层以上(不含3层)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不含300平方米)的自建房,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须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安全进行检测并出具房屋质量鉴定合格报告后方可登记。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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